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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19)

时间:2009-12-18 10:20来源:CNCERT/CC 作者:CNCERT/CC 点击:
   附则     第四十九条  除故意行为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及专家均不就本规则下与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有关的任何行为或疏忽向任何一方当事人承担责任。     第五十条  本《程序规则》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程序规则》自2002年9月30日起施行。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认证办法 (2002年9月30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域名注册服务,维护域名用户权益,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和认证中国国家顶级域名CN和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CNNIC)是国家顶级域名CN和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负责运行和管理域名系统,维护域名数据库,选择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并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域名注册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注册服务机构),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等规定受理域名注册申请,将域名注册信息传送至CNNIC域名中央数据库中完成注册。 第五条  申请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资格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二)有与从事域名注册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和能力; (四)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五)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六)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资格的,应当向CNNIC提交《CNNIC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申请书》。申请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和相关证明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具有一定的域名注册服务或代理的从业经验; (三)具备提供24小时稳定、及时的域名注册系统,包括软件平台和硬件设备、通信带宽及其他CNNIC认为必要的设备; (四)有通过专线与互联网络保持持续连接的计算机网络和服务器等设备; (五)有属于申请单位的运行正常的域名和网站,以及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必要的通信条件; (六)具备保证用户注册信息安全的安全系统和相应措施,包括软件系统、硬件设备和规章制度; (七)配备适当的技术人员,保证随时监视注册服务状况,并能配合CNNIC随时进行软件系统的安装、修改和升级; (八)配备适当的客户服务人员,保证及时解决用户各类问题,面向用户提供优质服务; (九)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十)能提供长期服务能力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财产保险或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CNNIC自收到《CNNIC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书的格式审查,并向申请者发出格式审查结果通知书。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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